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經遴聘(僱)至其所設之掩護機構任職者(以下簡稱掩護機構服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