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
管制期滿後,亦同。
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
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