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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情報機關對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應於遴聘前進行資格審查。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機密,應依法保密,並簽具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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