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3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訂查核事項。各情報機關所屬其他機關(構)、單位,應配合執行本辦法所訂安全查核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