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26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26條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