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6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報。各機關蒐獲涉及重大之社會治安事件、危安預警及災難等情資,除依法處理外,應同時報送本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