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所作成之協議,各出席或列席之機關應確實執行。前項執行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