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本局統合及管制。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