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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總統
國家安全會議
情報工作目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12條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12條
法規: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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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局為協助各機關遂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為執行相關情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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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之事項,指國際情報、大陸(含香港、澳門)地區情報、台灣地區安全情報及其他重大情報之指導、蒐集、處理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
第4條
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國家安全情…
第5條
各機關為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所訂定之年度計畫、臨時性重要計畫及執行成效檢討,應送本局備查。
第6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報。各機關蒐獲涉及重大之社會…
第7條
本局為瞭解各機關辦理前條工作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並辦理績效評鑑及獎勵。
第8條
本局應將綜整之情報報告或專題研究,主動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運用。前項情報報告、專題研究或…
第9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所制(訂)定、修正之相關法令,應先徵詢各相關機關意見,並得於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討論。
第10條
為有效統合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各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11條
本局為協助各機關遂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為執行相關情報工作所需之情報。二、情報幹部教育訓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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