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4條 法規: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為執行前條之業務,得委託個人、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密碼督導或使用機關並應循密碼作業督導體系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逐級授權。前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政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