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與其從物及附屬物,除移撥之從物者外,其財產權屬於主管機關;其屬實體物者,主管機關、密碼製供、密碼作業督導及密碼使用機關均應建立帳籍管理;主管機關及密碼督導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前項財產,保管人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若有遺失、損毀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害時,應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