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為執行密碼業務,得提供各級政府機關下列必要之支援:一、通資訊保密網路設置之諮詢及鑑測。二、密碼教育訓練。三、相關密碼技術諮詢、保密裝備及專業技術人力。四、為執行密碼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五、密碼安全事件之應變及處理。六、密碼業務標準規範之諮詢。七、其他與密碼業務有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