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第17條 法規: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7條 本辦法未列舉者,得由國家安全局報請國家安全會議核定後,協商政府有關機關配合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