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7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秘書處處長承秘書長之命,及副秘書長之督導,綜理秘書處業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相關事務;各組室主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交辦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