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會議會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 第3條秘書長為本會議首長,綜理本會議全般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第5條諮詢委員承秘書長之命,辦理有關國家安全之諮詢研究工作。
- 第6條本會議為從事諮詢研究業務,得視實際需要組成研究小組,所需工作人員,除調派秘書處人員支援外,得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聘用諮詢助…
- 第7條秘書處處長承秘書長之命,及副秘書長之督導,綜理秘書處業務;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相關事務;各組室主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交辦事項…
- 第8條本會議秘書處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各組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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