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秘書長為本會議首長,綜理本會議全般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