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第28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四章 會議 第28條 本會議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定期召開主管工作會議,由秘書長主持,本會議處長以上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人員列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