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6條 法規: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6條 各單位視業務需要分組(隊、所、科、小組)辦事,並得因業務繁簡,在法定職掌範圍內,按作業程序簽奉核定後,調整各組職掌;必要時得在法定組數範圍內,增設新組或減併原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