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第32條 法規: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32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由代理人代行其職務,並就代理之職務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