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係指下列事項:一、文物之蒐集與典藏。二、文物之整理與建檔。三、文物之保存維護(包含保存環境、保存方法、日常維護、修復及運送等)。四、文物之註銷與處置。五、文物之推廣。六、文物之委任或委託。七、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八、其他文物管理維護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