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7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7條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