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5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相關法規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5條 一般性文物由總統府編造移轉目錄、記載名稱、內容、日期、數量及附件等名稱等基本要項,每半年由國史館派人具領。具機密性之文物由總統府承辦單位以專用封套彌封蓋印,並於封面上註明名稱、起迄日期、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相關資料,每一年移轉國史館原樣典藏。無法判定保密期限之文物,加註說明。屆滿保密期限之文物即自動解密,視為一般性文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