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第5條 法規:中央研究院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第5條 聘任評議員選出後,應即由議長徵詢當選人之就任意願,如無意或不能就任者,其當選席次應經議長之核定,由候補當選人,依序遞補為當選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