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對第四條邀請之人員,應以國民大會名義於聽證會舉行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前項通知,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聽證議案之名稱。二、聽證議案之要旨及其依據。三、聽證日期及地點。四、主辦委員會之名稱。五、其他必要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