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之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聽證會主席之職責如左:一、主持聽證會及維持聽證會秩序。二、宣示聽證會舉行要旨。三、接受出席聽證人員提出之證據、資料。四、審定聽證會紀錄。五、向委員會報告聽證結果。六、其他有關主席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