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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4條

聽證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人士出席,其人選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決定,但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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