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2條 國民大會或各委員會為審查議案之必要,得經參加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由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