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18條 法規: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8條 本會開會時,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或其他程序之動議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為決定之宣告。前項宣告,如有出席代表三十人以上表示異議,不經討論,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時,仍維持主席之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