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5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5條 各處按事務之需要,分組(室)分科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各科置科長一人、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主管本組(室)事務,副組長(副主任)襄助之、科長承組長、副組長之督導主管本科事務。下置專員、幹事、助理幹事各若干人、承所屬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