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本處置秘書若干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並分掌大會及各種審查紀錄,另置專門委員若干人,承長官之命辦理專門事務,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人,備秘書長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