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本處置秘書、招待、警衛三處,各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至三人,並因事實需要,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各該處室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