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9條 服務中心之職掌如下:一、有關代表各項服務之策劃事項。二、辦理委託、特約及專業服務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