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6條 秘書處置組長(主任)五人,簡任,掌理各組(室)事務;副組長(副主任)五至十人,簡任或荐任,協助組長(主任)處理各組(室)事務;專門委員六至九人,編纂二人,均簡任;科長十至十三人,專員十至十四人,均薦任;速記員一至四人,薦任或委任;科員三十一至三十七人,其中十人為薦任,其餘為委任;辦事員五至十五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若干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