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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法規章節: 第8條

秘書處設醫務室,置主任一人,醫師若干人,均聘用。
藥劑師二人,薦任或薦派;檢驗員二人,護士長一人,護士三人,委任或委派;辦事員二人,委任;其所需雇員,就本規程所定雇員名額中分配之。
辦理國民大會代表及眷屬,秘書處員工及眷屬之疾病治療,健康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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