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4條 秘書處置秘書七至九人,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處長之督導,辦理機要文件及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