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3條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三人,均簡任。承秘書長之命,副秘書長之指導,處理處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