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10條 法規:國民大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0條 大會期間,增設招待處、警衛處、分組分科,警衛處另設警衛部隊指揮部及勤務隊。秘書處增設新聞組、佈置組,另視實際需要,得設秘書長辦公室,業務檢查室,其處務規程另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