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法規: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4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開會時,配置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由秘書長指派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得列席修憲審查委員會及各審查小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