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法規: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第12條 修憲審查委員會或各審查小組審查議案時,如認為有必要,得經決議擇期舉行聽證會,邀請相關人員到會陳述意見。聽證會之程序,依國民大會聽證會實施辦法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