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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6條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一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
- 第27條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一選舉總統副總統。二罷免總統副總統。三修改憲法。四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
- 第28條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
- 第29條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 第30條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一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二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
- 第31條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32條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 第33條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第34條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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