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13條 法規:中華民國憲法 類別:憲法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關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 第一節 省 第113條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一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二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三省與縣之關係。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