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條文數:7 條 修正日期:2024-12-30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4條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5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6條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