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
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 第77-16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77-16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77-16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