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民事訴訟法 第77-21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二節 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第77-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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