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條文數:6 條 修正日期:2024-10-23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發射載具依太空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射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第3條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第4條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5條發射許可核發後,依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