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對考銓業務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考銓業務包括考選、銓敘、保障、培訓、退撫基金之監理與管理事項。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二、主持重大考銓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銓政策,成效卓著。
三、宏揚考銓制度或促進國際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四、從事考銓學術研究,撰有著作或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其他對考銓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院暨所屬部會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主動推薦。
前項以外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推薦。
前二項之人員請頒本獎章,亦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或本院所屬部會首長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
委員六至十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
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