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院暨所屬部會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主動推薦。前項以外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推薦。前二項之人員請頒本獎章,亦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或本院所屬部會首長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