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知識通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關鍵字:
安非他命
、
偷竊
、
遺產
、
竊盜
、
中華民國刑法
首頁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憲法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條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2條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廣告刊登申請。 -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第2條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廣告刊登申請。
第3條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第3條
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友站連結
網路黃頁電話簿
電影情報通
就是發【免費廣告刊登平台】
歌詞吧
縮網址
答案王
鮮寵一番
二胎房貸
縮圖片&縮照片
縮影片&縮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