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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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