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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主管機關,應保留該場站或相關設施一定比率之廣告空間,優先提供予運動產品或服務,以優惠價格使用;其比率及使用費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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